酶制剂在生产使用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,产品标准应包括理化和卫生标准。产品的理化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,卫生标准由主管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制定,产品应按检验规则检验,合格后方可出厂。
供制食品工业用酶制剂的动物,应根据《肉品卫生检验执行规程》进行检验,必须符合《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》中的肉类检疫要求。
供制食品工业用酶制剂的植物,应是可食用的不腐烂变质的食物。
供制食品工业用酶制剂的微生物,应由国家菌种保藏委员会确定属性和种名,并确认为安全生产菌。